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造成他人生产和生活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