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合理确定井深、井距和开采量,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