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开采地下水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适度利用,保持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并对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