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围垦河道和开发冰川。确需围垦河道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