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以及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