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排入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废水、污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测和监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