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及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保证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