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