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