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国家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周边,因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工程施工涉及疏干排水和降排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降排水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疏干排水和施工降排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