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水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表经批准后,方可申领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