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后,应当在取水口装置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