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农业抗旱临时应急取水的;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