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