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因生态治理需要,可以按照原批准程序对已经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