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