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