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医养康养结合政策,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医疗服务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