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委托协议合理确定。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