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失能、失智、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政府养老扶助对象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收益全部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