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对存在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欺诈失信等行为的养老机构,经调查核实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列入黑名单并实施惩戒。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