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广养老服务标准化经验;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创新,促进养老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