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支持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发展互助养老服务。

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