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健康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鼓励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标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上门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鼓励运用先进技术进行远程医疗会诊,提供老年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