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有效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