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沿主要市政道路的供水设施及管线,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凡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