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沿主要市政道路的供水设施及管线,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凡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