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周围1.5米以内种植乔木;

(三)损坏、盗窃、擅自启闭管网阀门或者擅自移动、迁移、拆除、占用、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四)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