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原水管、口径800毫米及以上输水管和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原水管、口径800毫米及以上输水管和其附属设施周围3米以内;

(四)城市净水厂、供水加压泵站、二次供水蓄水池外围10米区域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