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