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区,其供水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应当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具体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二次供水价格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