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镇供水管网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逐步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