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