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政、园林、环卫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应当使用再生水。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应当使用符合本企业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确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办理用水手续,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行分质供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