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水费,自合同约定的支付水费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支付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催告。

用户经催告逾期三十日未支付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用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支付全部拖欠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