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政及其他城市公共消火栓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时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消防部门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启用消火栓的位置和用水量通报城市供水单位。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