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三十四条有效属于用户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堆埋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属于供水单位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