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分类水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分别向城市供水单位申请立户、分类安装计量水表。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单位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双方有争议的,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