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