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供水工程技术标准。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