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供水工程技术标准。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