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区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已建居民住宅区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