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