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