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