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