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档案馆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和开发利用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功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依法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和支持档案工作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