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定报送本单位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未按照归档范围收集、整理、归集档案,未明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可以通过警示提醒、约谈等方式,要求限期改正。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