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