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