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开展监督和指导。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加强对本行业档案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