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开展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