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开展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