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