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红色档案保护和开发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保管的红色档案进行整理,建立红色档案目录,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归集。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珍贵红色档案认定工作,建立本市珍贵红色档案目录,并将符合公开条件的珍贵红色档案目录内容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